2017年成都市生育保险政策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4日 点击数: 字体:

一、生育保险主要政策依据

目前,我市执行的生育保险政策主要文件依据有《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2〕2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成府函〔2015〕121号)、《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发〔2015〕26号)、《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医发〔2017〕2号)。

二、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贴 。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

 包括剖宫产、顺产、难产定额医疗费支出;有准生证的人工流产术、人工流产术(钳夹)、药物流产术、药物流产术(药流不全清宫)、引产术定额医疗费支出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输卵管结扎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结扎术、输精管吻合术、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定额医疗费支出;无准生证的人工流产术、人工流产术(钳夹)、药物流产术、药物流产术(药流不全清宫)、引产术定额医疗费支出 。

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生育保险享受条件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足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

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由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未达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已达到规定的补贴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三、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规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未满12个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职工垫付生育医疗待遇,该单位为职工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连续不间断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四、生育津贴待遇规定

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医保经办机构机构按上述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医保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医保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五、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时限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人员,应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保险待遇,单位参保职工应由用人单位经办人为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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