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70万中小学教师 评职称不用再考计算机

文章来源:四川在线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7日 点击数: 字体:

  四川日报网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江芸涵 刘春华)目前,我省有中小学专任教师70万人,评职称的办法和条件有哪些变化备受关注。5月17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条件》)公布。今后,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的,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评价办法》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按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评价办法》鼓励教师合理流动,中小学教师岗位有空缺时,教师可跨校评聘。跨校评聘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学校推荐要有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参与

  在推荐环节,《评价办法》明确,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对申报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评审环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实行评委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别组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评委会成员主要由高等学校中熟悉中小学教育的正高级专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等专家组成。其他各级评委会成员按照业内评审、同行评议的原则确定。具备条件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定期动态调整,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评价标准条件》把师德放在基本条件的首位。今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的。

  在基本条件中,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同时,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应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评价标准条件》放宽了发表论文的要求。比如在高级教师的条件中,关于“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的这一指标,可以有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高水平教研文章,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对农村和“四大片区”学校教师有倾斜

  《评价标准条件》提出,“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学校的教师,应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对农村和“四大片区”学校教师,应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对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专业水平和专业课教学业绩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各级示范学校教师,在示范引领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结合所在机构职能和岗位特点,适当提高本人业务工作方面的相关要求。

  在高级教师的条件中,关于“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这一指标,要求要承担县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而对村小(教学点)教师,可适当放宽至承担县域一定范围内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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