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中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4日 点击数: 字体:

简阳中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简阳中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本着依法治校、加强常规管理的原则,根据《四川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理。处理过程中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帮助违纪学生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 .留校察看 6.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传讯、训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被处以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被判管制、拘役、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勒索、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所获钱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处分;(4)策划者出手打架加重一级处分;(5)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2)协同打架者,按第三款处分;(3)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5.伪证者:(1)目击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参与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公安部门刀具管制规定,擅自携带管制刀具到学校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未造成打架事实,但引起争吵或进行威胁、恐吓者,给予记过处分。

9.对侮辱、殴打教职员工,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加重一级处分。

10.在校期间两次打架者,视其后果和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11.邀约他人来校打架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2.犯打架斗殴,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3.凡打架至人受伤者,均由打架责任人(含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支付伤者治疗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累计课时达到下列节数者:

1.20—3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31—4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1—5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51—10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个月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迟到、早退,每三个迟到、早退计一节旷课。

第九条   考试作弊者:

1.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毕业考试(含补考)替人或叫人代考者,一律取消学籍资格,不发毕业证书和学籍证明;

4.一次考试两科或两科以上作弊者,按考试作弊处分的高限,加重一级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盗窃试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买卖试卷及答案、扩散试卷内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弄事责任。

第十条  擅自逃学者:

1.行课期间擅自逃离学校者,按照第十一条各款加重一级处分;两人以上合伙逃学者首者,再加重一级处分。

2.越墙出校或不按正常手续离校者,一次给记过处分。

3.住校生不履行正当手续,夜不归宿者,一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门、窗、桌、椅、花、木、教学及电教设备、图书、报刊等),除按规定加倍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00-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00-500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00-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000元及以上,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抽烟、喝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社会风纪、作风越轨,行为规范超越《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者:

1.举止轻浮,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猥亵、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学生穿着打扮怪异、不符要求,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4.传看黄色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侮辱、恶语重伤、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6.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财物、假条、证件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犯有本条款,并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和封建迷信活动

1.参与者,没收器具,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扰乱正常的教育、生活、公共秩序,如:不服从教育和管理、乱涂乱画、乱扔杂物、起哄、燃放烟花爆竹、散布谣言等等行为,致使骚动或造成不良影响者:

  1. 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
  2. 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 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由肇事者承担。

 

处分的适用与程序

第十六条  免予处分,通报批评

学生违纪尚未达到处分标准,但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为了有利于教育当事人和全校同学,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十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能及时改正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情节严重的;

2.有较严重后果的;

    3.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4. 屡犯不改的;

    5.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6.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7.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8.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9.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的;

10.受处分未撤销的。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 受处分者在一学年内,不得享受助学金或困难补助;
  2. 受处分者在一学年内,不得评给奖学金或荣誉称号;
  3. 受处分者,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在一学年内确有进步表现者,可申请撤销处分,有立功者可提前撤销,表现差者,加重一级处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按实际就读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撤销的管理和报批程序:

1.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由政教处根据学生的违纪事实和班、年级组的审理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交学校讨论决定。

2.对违纪学生给以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政教处与年级主任、德育辅导员、班主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在有关年级或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执行。

3.犯有第五、六、七条由安全科负责审理;

4.犯有第八、九、十条由教务处负责审理;

5.对违纪学生给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须由主管校长召集政教处干部及有关同志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校长批准,并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执行。

6.政教处做出处分后,由班主任在学校公布前,做好当事学生思想、心理工作,并将处分决定通报当事学生家长,然后政教处发布处分通报。

7.学生被处分后,每月写一份思想和行为的汇报交班主任签字,当事学生亲自送政教处审阅存档。政教处要利用这一机会,对学生进行教育。政教处每学期要召开一次被处分学生教育会议

8.为鼓励受处分学生认真改正错误,从受处分之日起三个月后,如确实表现好,可减轻一个等级的处分;六个月后,如果错误比较轻微,受处分等级较低(学校记过以下)可申请降低二个等级的处分或撤销其处分;一年后,可申请撤销学校记过以上的处分。申请减轻或撤销处分的学生须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要征求任课教师意见,交班委会评议讨论通过,班主任签注意见后,报经给以处分的年级或部门研究核准,并在相应的学生大会上宣布。对未获撤消处分批准的学生,班主任要做好思想和心理辅导工作。被处分学生到毕业尚未获撤消处分,处分要记载于学籍档案并不予毕业。

9.减轻或撤销处分的学生又犯新的错误,根据错误程序和本人态度给以相应的处分,对其再次减轻或撤销处分的时间,应适当延长。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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