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4日 点击数: 字体:

简阳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简阳中学学生社团,是指由简阳中学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简阳中学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我校有关规定。

  第四条 简阳中学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简阳中学学生社团受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团委受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学校行政、政教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形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社团部审批过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简阳中学学生社团成立,应当报校团委审查同意、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社团部进行登记注册。

  第八条 简阳中学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校全日制教学中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简阳中学学生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学习研究类学生社团、实践类学生社团、综艺类学生社团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简阳中学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简阳中学团委学生会社团部。

第十一条 成立简阳中学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规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杜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简阳中学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准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简阳中学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其间具体的考察条例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以公告或其它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6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5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构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它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登记机构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构审核并报相应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构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社、团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审查后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学习成绩特别差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简阳中学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成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机构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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